1、大连海洋大学建设(维修)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辽宁省、大连市建设工程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学校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以及各类管线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及大、中型维修工程项目,本办法所称的工程项目均包括维修工程;新校区建设项目按新校区建设工程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校年度计划建设项目及单价在1万元以上的维修工程项目,均由校基建管理处依据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  工程项目的立项
       第四条  项目立项管理分基本建设项目和维修工程项目。
       第五条  纳入省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由基建管理处先行提出建设项目的数量、建设地点、建筑面积、投资框算、建设方案初步设想等,在提交学校并批准后,向省教育厅提出立项报告。立项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立项程序按规定执行。
       第六条  学校年度计划改建、维修项目,由校相关部门每年10月份向基建管理处提交申请,基建管理处会同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处、监察审计处、计划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和使用单位论证后,提出资金预算范围,形成下一年度维修计划并上报学校,内容包括维修理由、项目数量、投资估算、实施时间等,经学校批准的年度计划项目由基建管理处负责实施。
       对于未列入预算的应急新增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经学校批准后,由基建管理处按应急项目处理。
第三章  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及合同管理
       第七条  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特殊材料的采购等,应当按规定进行招标。
(一)列入省基本建设年度计划的工程项目;
(二)列入学校年度财务收支预算的工程项目;
(三)由学校各部门在科研经费等列支的工程项目;
(四)其他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
       第八条  工程类项目单项造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维修类项目单项造价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报政府采购,进入法定招标程序。
       第九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条  依法进入社会公开招标程序的工程项目,由招标代理公司组织实施,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省财政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二) 进入辽宁省招投标法定程序;
       第十一条  其它依法进入学校招标程序的工程项目,招标工作由学校招标小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校内工程项目招标工作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基建处、审计处、计财处、使用单位等部门人员组成。
       第十三条  评标工作组成员及参与评标的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以下单位不能参与学校工程项目招标:
(一)丙级及其以下资质的勘察、设计、监理单位
(二)非等级资质的施工单位
(三)被学校列为不良信誉名单的施工单位
       第十五条  投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合理。
        第十六条  投标单位应当根据招标条件作出切合实际的施工预算和合理的报价。建设工程造价由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根据建设工程具体特点和市场供求情况;参照省、市发布的建设工程定额和有关计算方法,通过招标确定。
       第十七条  在其他条件相当的情况下,评标小组应当优先选择掌握先进技术、有丰富管理经验、队伍训练有素、工程质量稳定、信誉好的投标单位。
        第十八条  在评审过程中,凡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小组可行使否决权,直至重新组织招投标工作。
       第十九条  工程合同按程序经批准签字后,由基建管理处留存,交计划财务处、监察审计处备案。
第四章  工程项目的设计管理
       第二十条  工程项目立项后,基建管理处应尽快落实该项目的设计工作。设计单位的确定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委托设计前,必须编写完整的工程项目设计任务书,内容包括:工程地点、工程条件、工程规模、工程方案要求、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等。设计任务书是依据批准的立项文件及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要求编制。
       第二十二条  基建管理处应向设计单位提供工程项目相关的原始资料。
       第二十三条  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基建管理处应及时向校领导汇报并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初步设计报告经校领导签字确认后,即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二十四条  在工程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基建管理处应做好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的评审工作。
第五章  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款项支付、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基建处应做好工程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同时按照省、市建设工程开工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建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二十六条  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工程项目监理公司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在施工过程中,基建管理处应当对整个项目实行投资、质量、进度的目标 管理,并做好与项目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第二十九条  项目施工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合理工期。对于时间紧迫的特殊项目,应按规定进行工期优化,避免不经过科学论证,任意缩短工期。
       第三十条  工程项目严格按照审定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准随意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对确需作重大设计变更或提高建设标准的项目,由基建管理处按相关程序送审计处审核,并向校领导汇报,经校领导签字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一条  对于实际投资超过预算的工程项目,基建管理处应及时向校领导汇报,说明超支的原因及必要的改进措施,并报监察审计处备案。
       第三十二条  基建管理处根据施工合同的规定,按工程项目施工进度,并按计划财务处经费管理程序办理审批手续,预付项目工程款。但预付款不超过工程项目施工预算的50%。其他技术服务及采购合同按合同条款执行。
       第三十三条  基建管理处收到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当组织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审计、国资、使用单位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物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检验报告;
(四)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合格文件;
工程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学校任何部门或个人不能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工程设施。
第六章  工程项目材料、设备采购
        第三十四条  建筑工程材料由承包单位按招标文件要求规格、型号自行采购,建设单位根据招标文件和合同检查建筑材料、建筑物配件和设备的质检报告并验收。
       第三十五条  对由承包单位自行采购的价值较大或相对重要的建筑工程材料,必须在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审计部门联合考察的基础上,确定供应商。
       第三十六条  施工合同中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材料或设备,按本办法有关招投标规定的实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办法采购。
第七章  工程项目竣工款结算、审计及资料归档
       第三十七条  承包单位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应每周向基建管理处报送工程进度完成情况,基建管理处予以审核,作为拨付工程款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工程竣工后,承包单位应及时编制工程结算书。竣工结算书由基建管理处进行初审,并提出修改意见。
       第三十九条  基建管理处将承包单位修改后的工程结算书及签证等相关材料送交审计。
       第四十条  凡是单项工程项目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全程跟踪审计。
       第四十一条  审计处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对基建管理处提出有关影响工程造价的情况予以核实。
       第四十二条  基建管理处根据审计报告与承包单位进行工程款结算。
第八章  工程项目交接、保修和固定资产移交
       第四十三条  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基建管理处依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区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监站)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包括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报送备案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四十四条  基建管理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城建档案馆及学校档案室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四十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企业将工程项目移交给建设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时办理工程项目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基建管理处负责在工程项目保修期内,督促施工单位做好保修和质量回访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基建管理处负责解释。
 
2、大连海洋大学建设(维修)项目管理程序
 
       为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运转和师生校园生活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规定,制定基建(维修)项目工作程序(不包括小型维修和应急维修),内容如下:
       1、项目申请
       为使有限的年度建设维修项目资金更好地利用于教学科研最需要的地方,建设维修项目由使用部门根据自身需要向基建管理处承报,申报时间每年9月1日~10月30日。在此期间,各单位以书面形式将建设维修项目上报基建管理处(如需要,还应配备必要的简图或示意图以及文字说明)。
        2、项目论证
       基建管理处根据各单位建设维修项目申请,组织使用单位、监察审计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并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对项目进行论证,并提出修改意见和完善措施。
        3、项目立项
       纳入省建设计划的建设维修项目,由基建管理处提出建设项目的数量、建设地点、建筑面积、建设投资框算、建设方案初步设想等,经学校批准后,向省教育厅提出立项报告。立项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程序须按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纳入学校建设计划的建设维修项目,由基建管理处提出建设维修方案,方案分轻重缓急列出必须进行、应该进行、可暂缓进行三个层面建设维修计划及资金计划的报告,经学校批准后,校内立项。
         4、项目招标
        依法进入社会公开招标程序的工程项目,由招标代理公司组织实施;
        (1)由省财政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2) 进入辽宁省招投标法定程序;
        其它依法进入学校招标程序的工程项目,招标工作由学校招标小组组织实施。
         5、项目执行
        基建管理处根据中标通知,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后,方可进场施工。施工现场管理按照施工现场管理制度进行。
        6、项目管理
       施工单位进场后做出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并严格按照合同要求组织施工,施工单位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每周向基建管理处上报工程进度情况及工程量完成情况;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物配件和设备要有进场检验报告,基建管理处逐项予以核实,工程量签证和工程竣工验收按基建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制度进行。
       7、项目审计
       工程竣工后,承包单位应及时编制工程结算书。竣工结算书由基建管理处进行初审,并提出修改意见,并将承包单位修改后的工程结算书及签证等相关材料送交审计。审计办法按校审计处有关规定执行。
       8、项目结算
       基建管理处根据审计报告或审计结论,并附立项依据、政府采购单、中标通知书、工程结算书与财务处进行结算,结算办法按财务处有关规定执行。
       9、项目档案
       基建管理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城建档案馆或学校档案室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档案内容包括:
(一)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
(二)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物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检验报告;
(四)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合格文件;
 
3、基建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基建工程施工管理,规范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工程开工前由工程管理及材料科牵头组织,基建管理处处领导参加,会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各相关单位参加进行施工图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工作,并做出会议记录。对于会审中涉及的影响建筑效果、质量和使用功能及造成工程造价增减较大的变更,要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处领导审批后,方可签署正式的图纸会审记录。图纸会审中的各方都未能发现并造成工程问题的,要在图纸会审中讲明各方应负的赔偿责任。
       第二条  在施工中由于现场条件的变化或国家政策、法规的改变或由于学校使用单位提出功能改变等原因造成的变更,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  对不涉及工程造价增减且对工程整体影响很小的变更,由工地专业代表负责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讨论后,出具变更文件,报工程管理及材料科科长审批后再行实施。
  •  对涉及工程造价增减数额1万元以下且对工程整体影响较小的变更,由工地专业代表组织,工程管理及材料科及工程造价科参加,会同监理、施工单位论证后,出具变更文件,报基建管理处处长审批后再行实施。
   •  对涉及工程造价增减数额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或虽工程造价增减数额1万元以下但对工程整体影响较大的变更,由工程管理及材料科科长组织,基建管理处处长及工程造价科科长参加,会同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进行论证后,出具变更意见书,联系设计办理变更文件或变更图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再行实施。
  •  对涉及工程造价增减数额5万元以上的或虽工程造价增减数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但对工程整体影响较大的变更,由基建管理处处长组织,主管校长参加,会同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学校计划财务处、纪检监察审计处等职能部门进行论证后,出具变更意见书,联系设计办理变更文件或变更图纸,校长审批后再行实施。
       第三条  所有设计变更必须有文字记载,紧急情况下施工现场口头认可的变更,事后必须在3日内补齐有关手续 。所有设计变更应有设计、工地专业代表、工程管理及材料科科长审核签字。
       第四条  所有签证,必须经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同意实施的前提下发生的,并且必须经工地专业代表、工程管理及材料科、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实地查验、确定工程量后,签字、盖章生效,如果发生签证数额大于一万元的,要在签证前报基建管理处处长批准。
       第五条  所有工程的设计变更文件和签证,由工地专业代表收集后,交基建管理处综合办公室留存,归档。
       第六条  对于各专业工种的设计变更,工地各专业代表应及时沟通,避免信息不通产生重复变更,造成投资浪费。
       第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工地各专业代表负责督促施工单位按合同要求及时报送完整结算材料,工程管理及材料科科长、基建管理处处长审核后及时上报校纪检监察审计处,经校纪检监察审计处审计后方可支付由于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所发生的工程费用。
 
4、基建档案管理制度
 
       基建档案管理工作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基建档案管理,促进基建档案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学校基建方面的文件、工程技术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需指定专人负责,并定期交校档案室归档。
      第二条  对来文、来函及时登记、编号、呈阅、转发及收回,上缴、立案、做到名文相符,不遗漏、不丢失。
      第三条  根据领导要求和有关人员的工作要求,及时查找原文,不贻误工作。
      第四条  凡属归档范围之内的文件资料,任何人不得拒为己有,原件必须送档案管理人员保存。因工作需要使用原件,应经基建管理处处长批准,方可办理借阅手续,使用后应及时归还。
      第五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及时收集归档文件、资料,各专业人员应积极协助配合,做到基建档案完整齐全。
 
5、施工现场管理制度
 
       为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技术管理
       1. 工程技术管理实行专业负责制,各专业工程师要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指导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2. 各专业负责人,负责编制各自的施工日志,搜集整理有关技术资料。
       3. 各专业负责人负责办理工程洽商,重大洽商变更需经处有关人员和领导研究决定。
       4. 各专业负责人,负责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相关专业技术方案和技术措施。
       5. 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安装工程技术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省市质量监督站有关工程质量的规定。
      第二条  现场管理
      1. 各专业负责人负责监督隐蔽工程检查、验收。
      2. 各专业负责人要对工程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6、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为搞好校园施工现场文明施工,保证良好的校园工作和生活环境,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施工单位开工前,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文明施工条款。
       第二条  施工现场周围必须设临时围墙或围挡,并做到及时修补损部位,保证围挡整齐。
       第三条  施工现场材料必须按施工平面图中规定部位堆放,并要求码放整齐。
       第四条  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必须放在指定位置,并及时清运。
       第五条  施工现场不得随便抛弃垃圾,施工区、生活区、道路等处应经常清扫,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施工区严禁吸烟。
 
7、施工技术质量监控管理制度
 
       为搞好基本建设工程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证按期竣工验收。特制定以下监控措施:
       第一条  基建项目专业划分:
       1.土建专业;
       2.给排水、暖通专业;
       3.电气、电讯专业;
       4.概、预算专业 ;
       5.材料设备管理专业 ;
       6.资料档案管理专业;
       第二条  审图及图纸交底:各专业技术人员接到图纸后15天内审查图纸,并提出有关问题,汇总后由土建专业工程师提交给设计单位。在工程开工前进行图纸设计交底。
       第三条  土建专业工程师负责审批施工单位上报的施工组织设计,并与施工单位共同协商修改意见。
      第四条  各专业工程师负责施工日常管理,按照工程验收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查,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部分施工单位要限期整改返工。对工程质量事故,协同设计、监理单位共同解决。实行每周工程例会制度,及时向施工单位通报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的办法。
      第五条  质量检查主要内容:
      1.成品、半成品、构件、原材料质量;
      2.工程自检、预检程序及执行情况;
      3.隐蔽工程 ;
      4.有关材料、设备的技术资料。
 
8、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执行国家《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国家法律法规,切实做好在施工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施工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由施工单位全面负责,学校基建职能部门负责安全监督。
       第二条  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有安全条款,在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需向班组进行安全教育并进行技术交底,在施工现场,施工单位需设专职安全员。
       第三条  要求施工单位负责落实安全工作,必须做好:安全帽配带、个人劳动保护、施工架子、安全网、洞口、沟道等处防护、相关施工机电设备安全保护以及预防高空坠落,预防物体击伤,预防机械伤害,预防触电事故,预防坍塌事故等安全防范措施工作。
      第四条  要求施工现场必须保证消防道路畅通,消防设施齐全,消防组织有力。
      第五条  要求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需到省市有关部门进行安全备案,施工过程中必须服从省市安监部门和监理及学校的全面监督。
 
9、基建合同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制定大连海洋大学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  合同的签订程序
工程项目合同由校领导签字后加盖大连海洋大学公章。
       第二条  合同的发放范围:
根据工作需要,由基建管理处将合同发放到财务处、校档案室等相关部门。
       第三条  合同的管理责任:
       1. 合同签订后,合同经办人必须将正式合同送交处档案资料管理员并办理签收手续。
       2. 合同在实施中必须加强监督管理。项目负责人、管理人员应认真检查是否按有关规定及合同内容施工,并定期向校领导汇报合同履行情况。
       3. 基建职能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办理有关设计、勘察、监理和施工款项。
       4. 由于经办人未按规定范围及时发送合同或有关人员未严格执行合同,而在工程中产生纠纷或产生质量事故、影响工期,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 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禁泄露合同机密。由于泄密而造成损失,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